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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财社[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报告表;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规模、功能、社会效益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五)相关项目或活动需批准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市、区民政局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福彩公益金申请报告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区级财政和相关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区及区以下单位申请资助项目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应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相关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的相关项目和活动,其资助的项目、金额等应由市民政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市民政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有关意见的收集、整理,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或调查结束无异议后预算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拨付资金;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对安排区级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体制下达相关区;对市本级单位的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对福彩公益金安排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相关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区两级民政局和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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