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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设立、变更、终止监管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亿元。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整合资源,增加注册资本,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县(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市金融办负责对县(区)、开发区提请审查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进行复审,按规定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终止的,市金融办应当对其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并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市金融办。 获准筹建、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验收,提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金融办,验收记录作为提请开业审批的重要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由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从事信贷等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确认,市金融办应当征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同意。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监察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股东名单和资本金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和资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由市金融办审查后提请市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三)变更主发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分立或者合并。 增资扩股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其他变更事项由市金融办依法审批。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收到核准筹建的批复文件后半年内未申请开业或者未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后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贷款业务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政府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同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区)、开发区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增资扩股方案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县(区)、开发区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增资扩股方案经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或者提请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四章 经营监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办理各项小额贷款,服务对象主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零点九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超比例发放贷款; (三)跨区域发放贷款; (四)违反利率规定发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