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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秘[201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0
【实施时间】 2011-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淮河淮南段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淮河淮南段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淮府秘〔2011〕17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水利部淮河流域河道采砂整治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要求,严厉打击淮河干流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市政府决定,自7月20日至11月15日开展打击淮河非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水利部和省政府淮河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日常管理与重点打击相结合,努力实现河道采砂管理标本兼治、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水工程安全目标。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打击和遏制淮河干流淮南段非法采砂活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我市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三、整治范围

  

  淮河干流淮南段。

  

  四、整治内容

  

  各级政府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采砂船只集中停靠点设置和管理情况;非法采砂巡查打击情况;堆砂场设置和清理情况。

  

  五、时间安排

  

  由市政府会同市直有关单位联合组织进行,整个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用4个月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专项打击(7月20日至7月25日)

  

  由市整治淮河河道非法采砂领导小组和各县、区政府分别组织实施。一要根据省委1号文件及《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切实落实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各乡镇要有专人管理,真正把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二要在7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采砂船只登记造册工作,并明确责任人、管理人;三是从7月25日前完成所有采砂船只集中停靠,拆除采砂机具,并将采砂设备集中放置,指定专人看管。四是从7月20日起到11月15日,连续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第二阶段:迎接检查(7月26日至8月15日)

  

  水利部、淮委、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于7月26日至8月15日,对淮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等方式进行,各县、区政府及有部门要做好迎接检查工作。检查重点内容:

  

  (一)市、县(区)、乡三级政府责任制及“四个专门”落实情况。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对采砂船只集中停靠,拆除采砂设备,落实专人管理情况。

  

  (三)对河道内停滞的采砂、运砂船只,是否遣返户籍所在地统一管理;对正在实施非法作业的采砂船只,是否按《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从严处罚。

  

  (四)严格滩地堆砂场管理,彻底清除违章堆砂场。

  

  (五)对规划内已审批的堆砂场设立标志牌。

  

  第三阶段:成果巩固(8月16日至11月15日)

  

  市整治淮河河道非法采砂领导小组对前二个阶段工作进行成果巩固,集中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把成果转化为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和部门领导要亲自抓,务求取得实效。

  

  2.整改结合,突出重点。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制,确保“四个专门”落实到位,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和责任追究情况,突出重点、边查边改,限期整改,务求实效。

  

  3.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采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及时送法上船、到户,不断增强船主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的宣传报道,为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区水利部门要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市水利局(电话:2123629)。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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