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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现就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区县属地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管理。 二、目标任务 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新农保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发〔200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区县可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的(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市、区县各承担25%。 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40元;未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7.5元,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2.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40元。 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5元;未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7.5元,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7.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5元。 新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发〔2009〕152号和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补助标准和本通知不一致的,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五、待遇调整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省上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经办管理服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要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新农保信息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整合资源,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七、制度衔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它优抚政策的衔接按陕人社发〔2010〕18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