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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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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助标准

  1.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

  (1)免费住院:每人救助4000元(住院费)。

  (2)免费服药:每人救助600元(服药费)。

  2.残疾少年儿童康复项目

  (1)视力残疾:每例救助200元(购置器具和康复训练补助费)。

  (2)听力语言残疾:每例救助14800元(4800元为救助对象提供合适的全数字助听器两台,1万元为每年人均康复训练补助费)。

  (3)肢体残疾:每例救助1万元(实施手术、购置器具或康复训练补助费)。

  (4)智力残疾:每例救助1万元(康复训练补助费)。

  (5)孤独症(自闭症):每例救助1万元(康复训练补助费)。

  康复训练补助费:用于救助对象筛查输送、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康复档案及教材等费用。

  3.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个性化适配项目

  除中省项目任务外,市本级每年适配辅助器具1500件,平均每件600元,用于市级技术培训、效果评估和区县采购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和筛查。

  (三)经费保障和管理

  各项目经费均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残疾少年儿童康复项目经费由市级承担;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和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个性化适配项目经费,由市与区县按以下比例承担: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0∶10;未央区、灞桥区、高陵县、阎良区、沣渭新区7∶3;临潼区、长安区、户县9∶1;周至县、蓝田县10∶0。

  各项目资金不发救助对象,每年市残联将经费需求报送市财政,市财政审核后将市级承担经费拨付市残联或各区县财政,市残联分转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各区县承担经费及市级承担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区县残联,各区县残联分转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

  市和区县要积极争取社会捐助,管好、用好项目经费,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市和区县残联根据项目执行单位完成情况,每年分三次下拨经费,第一次拨50%,第二次拨30%,待全部任务完成并报全所有相关资料后第三次拨20%,资料上报时限为每年11月30日。

  五、工作措施

  (一)培训和筛查

  1.培训筛查人员。采取按级负责的办法,每年对参加筛查的医务人员、残联系统工作人员举办1期医疗康复知识培训班。

  2.筛查救助对象。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残疾少年儿童康复项目和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个性化适配项目的筛查工作由区县残联负责,组成由区县和街道残联、卫生、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筛查队伍,以区县为单位、社区(村组)为单元进行;社区(村组)负责接受本地人员报名、初步医学筛查、审查户籍资格;街道(乡镇)负责将初步筛查名单汇总后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在卫生部门的协助下组织医疗技术人员到指定地点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区县残联将相关审批手续办理齐全,报市残联审批后确定救助对象。

  3.贫困资格认定。区县民政部门负责验证或出具申请对象为我市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或当年已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证明。

  4.确定医疗和康复机构。市、区县残联在市、区县卫生局的协助下,对全市医疗和康复机构的分布、技术力量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二)实施救助

  对确定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救助:

  1.精神病防治康复项目

  在市、区县残联指定的定点医院、托养机构进行住院3个月或全年服药治疗。

  2.残疾少年儿童康复项目

  (1)视力残疾:在市残联指定的低视力专门眼镜供应站免费配用助视器,并接受训练指导。

  (2)听力语言残疾:在市残联指定的聋儿定点康复机构为聋儿提供助听器验配、制作耳模和语言训练等康复服务。

  (3)肢体残疾:在市残联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手术矫治的马蹄内翻足畸形、儿麻后遗症等六类病种的肢体残疾儿童进行矫治手术,术后装配矫形器,进行康复训练技术指导;不需要手术治疗的儿童,到定点机构进行系统康复训练,机构训练一般每年不少于3个月。

  (4)智力残疾:在市残联指定的康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力低下少年儿童进行康复训练,机构训练一般每年不少于3个月。

  (5)孤独症(自闭症):在市残联指定的康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自闭症)少年儿童提供康复训练。

  3.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个性化适配项目

  在市残联指定的机构对肢体、视力、听力等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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