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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的担保体系。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直接开展对农民专合组织的融资担保业务,为农民专合组织提供贷款担保,并在担保费率上给予优惠。 (二)各级财政要采取“以奖代补”、风险补助的形式,加大对农业担保公司的扶持力度,增强为农民专合组织提供担保的能力。 (三)鼓励和指导处于同一产业链条上的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共同出资组建互助式会员制担保公司,为成(会)员融资提供担保。 (四)加强担保公司管理,严禁担保公司挪用农民专合组织担保保证金和信贷资金。担保公司在所担保的贷款本息无法归还时,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担保公司因缔约过失责任给金融机构和专合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五)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合组织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合组织及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帮助农民专合组织化解经营风险。 四、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一)金融监督和管理部门要针对金融机构对农民专合组织开展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加强政策指导,在信贷、监管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扶持和鼓励。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合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在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中,金融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合组织的支持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建立健全农民专合组织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对仅因外部不可预见因素而造成信贷资产损失,但在信贷管理各环节勤勉尽责、充分披露风险、合规履职地办理农民专合组织信贷业务的人员,监管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尽职免责。 五、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一)省、市(州)、县(市、区)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要把培育合格的信贷主体作为帮扶农民专合组织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做好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农业、林业、畜牧食品、水利、供销、科协等相关部门在指导农民专合组织规范管理、完善机制中,要将信用建设作为规范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金融监督和管理部门要把信贷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重要考核内容,主动加强与各级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帮助金融机构做好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的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