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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渝食药监[201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70号令),切实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6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餐饮服务临时许可的审查。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指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或者就餐座位在30座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农家乐、小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小餐饮申请餐饮服务临时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依法不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除外);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地形图、平面图、平面布局图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三)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四)餐饮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五)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餐饮服务临时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临时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八条  餐饮服务临时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九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坑式厕所)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食品加工操作区(厨房)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二)厨房与就餐场所有明显区分或隔断,可用玻璃等透明材料隔离厨房。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原材料贮存区、粗加工区、烹饪区、洗消区等场所分区明确,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厨房加工面积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的,厨房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餐厨比)≥1:3.0;加工经营场所面积>30㎡~≤50㎡的,餐厨比≥1:2.5,且厨房面积应≥8㎡;加工经营场所面积≤30㎡的,餐厨比≥1:2.5,且厨房面积≥6㎡。对由中央厨房配送半成品的连锁餐饮单位,其厨餐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进行凉卤菜配制的,应设置相应操作专间,专间面积≥5㎡;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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