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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
【发文字号】 陕价价发[2011]10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7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10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印发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国有(含国有控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抽)水等工程设施直接向各类用水户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水利工程价格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管理水平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也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及市场供求状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供水价格分类及构成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及其它农业生产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是指工业用水、水力发电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及其它用水价格。

  

  第九条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支出。

  

  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含投入运行后应支付的基建贷款利息)。

  

  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的合理收益,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条  兼有防洪、供水、发电、排涝等多功能的水利工程,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第三章 供水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

  

  农业用水在大、中型灌区以斗口为核价计量点,在小型灌区以渠道最末端量水设施为核价计量点。

  

  第十二条  非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核定。利润水平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1.5-2%确定。

  

  第十三条  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原则上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核定。水费以发电量为基数计收:水力发电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超过水电站上网电价(元/千瓦时)的15%核定;结合农业及其他用水的,按不超过水电站上网电价(元/千瓦时)的10%核定。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之间调剂供水和蓄塘、蓄库的供水价格,根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和充分利用的原则,在调出方渠首放水口计量的,按调入方的水用途,以调出方同类供水价格的20-50%确定;利用调出方渠道输水的,以渠道出水口为计量点,按调出方同类供水价格的30-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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