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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商贸行业,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安监局、旅游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消防局)、质监局、工商局、文广局等。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局、总工会、团市委、服务业委、建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局、城建局、房产局、质监局、国资委、规划国土局、旅游局、文广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 根据国家、省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要求,领导小组下设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标准化推进委员会”),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评审、政策制定、调度督查、协调推进等工作。委员会内设工矿行业、商贸行业2个专业委员会。 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也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相应的组织推进机构。 (二)健全考评体系。 1.明确评定标准。国家已发布具体行业评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无行业评定标准但我市已制定地方标准的,按我市标准执行。对于无国家具体行业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矿和商贸行业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执行;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我市制定的《沈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执行。市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市标准化建设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考评实施细则。 2.确定评审单位。根据国家、省标准化推进体制要求,市标准化推进委员会为全市工矿和商贸行业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工矿行业企业的咨询单位和评审单位。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商贸行业企业的咨询单位和评审单位。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工矿和商贸行业企业,由各区、县(市)结合各自实际,从具有安全评价资质并经市标准化推进委员会审查备案的评价机构中确定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由市标准化推进委员会予以公告。 (三)完善培训体系。 1.建立自评人员培训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工作的人员培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企业的自评人员培训(除市直管企业外)由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市安全工程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监局统一颁发证书。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建设自评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规模以上企业培训合格的自评人员不少于3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企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2.加强评审人员的培训。市安监局委托东北大学对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是评定标准和考评程序等,2011年底前完成不少于200名评审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借助国家专项评审人员培训班,形成具有可开展一、二级评审的100人专家队伍。 (四)推进达标建设。 1. 树立典型示范。市安监局确定大东区、于洪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四个地区,分别作为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至2000万元企业、安全达标升级、规模以上企业四个类型示范地区,并各自选择若干大型企业或行业领先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企业。市服务业委确定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个企业,作为商贸行业典型示范企业。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选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园区和企业,以点带面加以推动。 2.开展岗位和班组达标建设。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实施岗位、班组达标创建方案,制定完善岗位和班组标准,建立评定工作制度,推动达标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企业岗位和班组达标工作的督查巡视,按所辖企业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 3.推动企业全面达标。企业要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开展自评,达标后向安监部门申报。国有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原则上要以集团公司或上市股份公司为主体申报达标评级,鼓励大型企业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把关联和配套企业安全达标作为必要条件,带动关联和配套企业共同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