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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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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和优先推荐就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可就近入读当地学校,对考入高等院校继续求学深造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或有条件的地方由学校实施送教上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让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制度。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工作。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六)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建立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是孤儿一切福祉的依归,是维护孤儿权益,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根本。着眼于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保障能力,建设和完善集养护、救治、教育、康复、特教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较好的养育、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必要的依托和载体,并能为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需服务,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经营儿童福利机构。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方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满足基本管理和服务需要。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视,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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