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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1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7
【实施时间】 2011-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应急响应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应急响应制度的通知

  (成办函〔2011〕14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关于《成都市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应急响应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应急响应制度

  (市国土局 市气象局 市水务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建立规范、及时、高效的预警预报机制,切实做到科学防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山洪地质灾害特征及气象条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是指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基于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和变化规律,结合降雨等气象因素的趋势发展,通过会商、研判,将预测出的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向社会公众预先发布并要求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警示信息。

  

  第三条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领导,按照本制度做好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二、预警预报级别


  第四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规定,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级别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分为五个等级:

  

  (一)一级:提醒级,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

  

  (二)二级:提醒级,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

  

  (三)三级:注意级,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四级:预警级,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五级:警报级,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三、联合会商


  第五条  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采用联合会商方式进行。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降雨实况分析和降雨预测等信息,市国土局根据降雨信息和地质条件对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六条  气象、国土及水务部门组织气象、地质、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会商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相关事宜。每次降雨天气过程应进行联合会商,专家组签字并提交成果,成果应明确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级别。

  

  第七条  预警预报信息应尽量做到及时、准确,会商除做好过程预报外,还应根据气象短临预报信息,跟进调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四、决策发布


  第八条  成都市市级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第九条  三级及以上级别的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由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向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对相关单位和部门采用传真和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预警预报发布,发布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市级媒体和网络、通信运营商应及时向公众发布四级预警级和五级警报级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五、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发布三级及以上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区(市)县、乡(镇)政府按照相应预警预报响应级别启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落实相应防灾措施,实施山洪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按速报制度及时上报山洪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三级响应:监测人员加强对所有山洪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让。

  

  四级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组织重要山洪地质灾害点的受威胁群众按照防灾预案全部实施提前转移,并劝导游客等外来人员不要进入危险区域,对重要区域加强巡查。

  

  五级响应:对所有受威胁群众必须按照预案全部实施提前转移,并禁止游客等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加强巡查。

  

  第十二条  在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不同级别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应配合、指导、督促和检查相关区(市)县政府按照相应预警预报响应级别实施巡查、监测、转移群众、劝导游客等防灾措施。

  

六、其 他


  第十三条  气象、国土和水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研究完善推进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建立辖区内降雨量和山洪地质灾害历史资料数据库,加强技术开发和应用,不断提高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  相关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相应的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应急响应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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