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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

  (沈政发[201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全民健身工作,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在全社会普及健身知识、培养健身习惯,努力将沈阳打造成为体育之城、健康之城,为第十二届全运会沈阳赛区筹备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0号)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沈委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民健身工作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发展与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进程中,我市作为第十二届全运会主赛区城市,广大人民群众强身健体的需求和热情必将日益高涨。大力发展全民健身运动,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是提高沈城群众健康素质的一项根本举措,是体现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标志,对于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创造文明进步、友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全市干部职工建设沈阳经济区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和“五大任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第十二届全运会为契机,以满足沈城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群众整体素质为根本目标,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深入扎实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为促进沈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3年全运会前,我市全民健身体育场地和设施不断增加,建成市、区两级全民健身中心,浑河健身带、南北运河健身带、蒲河健身带,在19个主要公园广场建设健身场地和安装健身器材。

  

  --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四级全民健身组织机构健全。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打造全民健身活动品牌。

  

  --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确保监测人数逐年增加。

  

  --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建立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科学健身指导,做好经常性的健身服务,努力实现“10分钟健身圈”目标。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

  

  (一)健全全民健身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区县(市)和开发区都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全民健身组织机构,到2012年年底前,全市全民健身组织机构全部健全,真正发挥全民健身组织机构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能。市、区县(市)普遍建有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100%的街道、乡镇建有体育组织,100%的社区、村屯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二)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逐步增加全民健身体育场地和设施数量,为群众提供必要的全民健身服务。到2012年年底,全市各类体育场(所)不断增加,人均体育场地(所)面积达3平方米以上;建设1个市级全民健身中心,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结合各地区情况,建设14个区、县(市)级全民健身中心;在浑河、运河等沿河健身带,市内公园、广场及农村进一步更新或安装健身器材,增设健身场地;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屯实现健身器材全覆盖。

  

  (三)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整体素质。全市每年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含各类体育骨干)不少于3000名。到2012年年底前,全市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2万人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2-3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各企事业单位有体育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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