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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接上页]


  五、强化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建立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省、市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帮办服务,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或引资单位主要领导挂牌督办,政务大厅(窗口)开设全程帮办“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协调服务。属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联系上级对口部门申报办理。全面落实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要限时办结。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广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六、树立诚信政府形象。要认真梳理中央及省里已经出台的各项改善投资、扩大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重新上网公布执行。建立行政机关走访企业、服务企业、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的机制。在监察部门设立效能投诉中心,具体受理有关损害发展环境的举报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对企业和行政相对人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严禁对企业投诉进行打击报复,严禁强行要求企业接受参观,严禁向企业强揽工程。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户口”及其高管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守约的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服务系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企业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制定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损害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坚持依纪依法处理,公开曝光和严肃查处影响、破坏山西投资形象的反面典型。

  

  七、切实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效能问题。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对中央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大兴开拓创新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切实改进会风文风,精简会议文件。反对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大力弘扬右玉精神,倡导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良好作风,狠刹虚干懒惰、玩乐享受之风,狠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之风,狠刹乱讲闲话、不干实事之风,坚决整治庸懒散问题。坚决查处在位不在岗、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吃拿卡要、破坏发展环境等违纪违法问题,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结合部门、单位职能和业务特点,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部门首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廉政,逐步形成完善的机关效能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九、创新绩效评估机制。科学运用绩效评估方法,对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和行政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促进行政机关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科学确定绩效评估的内容、指标和结果运用体系,建立绩效评估专家库,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注重结果运用,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把绩效评估结果运用于公务员任用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绩效评估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

  

  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以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决策失误、行政违法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机构、具体程序等。坚决查处涉及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的案件,加强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典型案件的调查处理要适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对于推进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与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实施“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联系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察工作,促进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政效能投诉案件,严格责任追究,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办法。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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