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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对被拐骗、操纵及流浪乞讨新疆籍未成年人解救后临时安置、护送返乡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公安局属各县(市)局、上街分局、各派出所,民政局属救助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被拐骗、操纵及流浪乞讨新疆籍未成年人解救后救助返乡工作力度,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打拐专项行动,重点做好新疆籍流浪儿童返乡安置工作部署”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特制定了《关于对被拐骗、操纵及流浪乞讨新疆籍未成年人解救后临时安置、护送返乡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对被拐骗、操纵及流浪乞讨新疆籍未成年人解救后临时安置、护送返乡工作方案

  


  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打拐专项行动,重点做好新疆籍流浪儿童返乡安置工作部署”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市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被拐骗、操纵及流浪乞讨新疆籍未成年人解救后救助返乡工作力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加强我市被拐骗、操纵及流浪乞讨新疆籍未成年人解救后返疆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新疆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郑州市民政局与郑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新疆籍未成年人临时安置、救助护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英杰 郑州市民政局 常务副局长

  李奎业 郑州市公安局 副局长

  成 员:谢小卫 郑州市救助管理站站长

  薛丙志 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张志宏 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副处长

  胡越峰 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中队长

  常 青 郑州市救助管理站 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常青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协调。

  三、工作内容

  对郑州被拐骗、操纵及流浪乞讨新疆籍未成年人解救后临时安置、定期分批护送至新疆自治区救助管理站,每批5-20人,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协商后随时进行。

  四、任务分工

  (一)郑州市公安局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我市被拐骗、操纵及流浪乞讨新疆籍未成年人进行解救,并向救助管理站移交相关资料;市内各区公安机关在向救助站移交新疆籍未成年人时,须提供警官证、单位介绍信、被救助人员的情况说明及健康证明,各县(市)局、上街分局,在移交时须在单位介绍信上加盖“郑州市公安局打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二)郑州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对被救助新疆籍未成年人建档登记,办理相关救助手续,妥善安排被救助疆籍未成年人在救助管理站的日常生活,并与新疆自治区救助管理站联系接收事宜。

  (三)郑州市公安局向救助管理站派出驻站民警,负责被救助人员的警务管理;郑州市救助管理站负责被解救人员的生活照料。

  (四)护送新疆籍未成年人回疆途中安全管理由郑州市公安局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到达新疆后,由郑州市救助管理站负责与新疆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保证顺利交接。

  五、费用安排

  参与护送的公安民警费用由郑州市公安局承担;被护送人员及民政护送人员费用由郑州市救助管理站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郑州市民政局与郑州市公安局要认真组织救助护送工作,要教育所有参与救助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痹放松思想,确保工作中不出现问题。

  (二)建立制度,定期协商。相关单位要建立定期协商、联系制度,每次集中护送行动前要提前联系,协商护送相关事宜,确保该项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三)文明执法,落实责任。参与救助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文明执法,加强责任心,避免因自身原因引起事端,使救助工作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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