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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1]20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0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创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地位的要求,通过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企业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临港重化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由我省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推行技能大师带徒制度,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扶持一批能够继承传统技术工艺的能工巧匠。到2013年,在全省建成100个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职责任务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职责与任务是:

  

  (一)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传艺:以技能大师为带头人,带高徒、传绝技,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研发:开展新技术的应用试点和推广,总结绝技绝活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

  

  (四)交流:开展技术交流,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形成技术创新团队。

  

  四、申报条件

  

  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大师:由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荣获浙江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或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担当技能大师,所领办的工作室拥有一支技能人才团队。

  

  (二)有保障: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必要的经费支持,有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

  

  (三)有项目: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有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特别是参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

  

  五、申报和认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成立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具体负责领导和指导工作。

  

  (一)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企业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和有关材料的原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材料应包括:

  

  1.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表(见附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工作室名称(格式为“浙江省+领办人名字+职业工种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所在单位对工作室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省级及以上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10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办表和申办报告的电子文档。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在其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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