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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一)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其中,下列人员可直接列入引进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二)在世界 500 强企业担任中级以上职务或中国 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特别优秀的,一事一议。

  

  三、创业方式

  

  在我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创业,主要创业方式为:

  

  (一)初创式。由海内外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来(在)宁自主创办企业,或以技术成果作价和自带资金入股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股共同创办企业;

  

  (二)嫁接式。由本地企业引进海内外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受聘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且持有股份或享有期权。

  

  四、扶持政策

  

  (一)企业初创扶持

  

  经评审入选的创业项目,分为重点扶持项目和扶持项目。

  

  1、入选重点扶持项目的,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

  

  2、入选扶持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150万元的融资担保。

  

  3、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可按不高于注册资本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登记可相对分离。

  

  (二)科教特色扶持

  

  4、高校、科研院所领军型科技人才离岗来(在)宁创业的,三年内保留个人身份和职称,三年后可在我市作相应安排,或协调回原单位工作。

  

  5、协调在宁高校、科研院所每年拿出50个教授、研究员岗位,定向提供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入选者。

  

  6、整合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入选者开放,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7、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由两院院士和知名专家组成创新导师团,由成功企业家和科技创业家组成创业导师团。

  

  (三)金融财税扶持

  

  8、社会创投机构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发生损失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

  

  9、给予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社会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2.5%的补贴。

  

  10、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贷款。

  

  11、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 30%-50%的保费补贴。

  

  12、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13、入选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不受有关限购政策限制,并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14、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境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收,或给予全额补贴。

  

  (四)生活配套服务

  

  15、为入选者及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给予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其中:

  

  ①港澳台及外籍入选者,直接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或许可;符合条件的外籍入选者,直接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②为入选者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及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入选者及配偶、子女在指定医院享受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③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试免费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入学;确需跨学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妥善安排,免收相关费用。接受学前教育的,在公办幼儿园就近优先安排。接受高中教育的,减免学杂费。就读国际学校或国际班的,按公办教育生均经费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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