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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持把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作为推动经济转型的基础性工作,更加突出在“城乡统筹、三化互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加大地质勘查和开发力度,有力的推动了全盟城镇化、工业化和产业化进程。在当前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整体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力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推动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建设用地供需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统筹国土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高度重视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考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集约节约用地意识,切实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特别是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大型能源产业项目用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切实落实耕地、草牧场保护目标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引导和规范土地合理使用,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符合条件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修改后的规划,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要抓紧制定全盟及各旗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龙头作用,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予或不得上报批准立项,不予或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行署每年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向行署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严格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要做到“占一补一”,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全盟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4.79万公顷、划定基本农田不低于18.07万公顷。积极争取土地整理项目,保证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率,推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进程。严禁突破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保护被征地者利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实施征地前,要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张贴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牧民,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确认。对征地补偿安置途径等有异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项目核准后,立即组织征地材料,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各地要参照全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分配方案由嘎查(村)民三分之二代表同意。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要纳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议事日程,结合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城镇规划区内,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牧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三)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凡从事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修建公路、铁路和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盟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确保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实施。如果企业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和责任,政府可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复垦费,组织专门机构进行土地复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