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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在我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拨我市,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审核和审批;民政部门是资金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安排初审,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监督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返拨我市后,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其编制时间应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同步。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收支计划调整应与预算调整时间同步。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计划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数并结合本年度收入预计数进行编制。年度执行中上级财政部门分配的金额少于或多于收入计划数,则收入计划应相应调整,并同时调整支出计划。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实效,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是社会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盈利性或商业性项目。 (二)必要性原则。福彩公益金应用于社会最需要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透明性原则。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保障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三)支持和改善殡葬事业; (四)资助社会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扶弱济困的公益性项目,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五)城乡医疗救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由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应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所得收入应按建设或资助的金额归还福彩公益金。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使用福彩公益金: (一) 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 举办社会福利项目的街道(镇)办事处或社区(村)居委会; (三)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 从事殡葬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福彩公益金的市属单位向市民政局申请,区及区以下单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