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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农保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其合并实施。其他地方要抓紧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机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做好准备。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