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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公共服务,规范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09〕7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子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 数字证书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能够证实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可靠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应用单位是指应用数字证书提供电子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用户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认证机构是指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注册是指用户持有数字证书在应用单位办理业务开通相关手续,获取访问相应信息系统权限的行为。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密码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数字证书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全市统筹规划,负责本单位数字证书推广应用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负责市数字证书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 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一证通用”原则。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密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组织制定全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总体方案。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密码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密码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 第八条 应用单位应当按照全市规划,依据《技术规范》,开展使用数字证书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在本暂行办法发布前已经使用数字证书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改造转换。 第九条 应用单位在使用数字证书的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技术规范》符合性检测,检测结果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主管部门和应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用户或者认证机构的费用,信息系统建设费用涉及数字证书的部分,需要申请建设经费的,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相关运行维护费用在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应用单位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数字证书的使用规则、操作指南、安全规范、应急响应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通过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组织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能力评估,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其数字证书服务系统应当通过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性检测。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密码主管部门通过政府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通过检测的认证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应用单位需要设置服务网点,提供下列服务: (一)数字证书的颁发、更新、注销、解锁及注销列表查询与下载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