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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七)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第十一条 厨房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平整、无破损、不积水,采用防滑的水磨石或地板砖铺设。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二)墙壁平滑、无破损,墙面采用浅色材料并有1.5m以上瓷砖墙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加工场所和专间四壁瓷砖上顶。 (三)天花板不渗水、无破损,采用无毒、无异味防霉涂料或铝(塑)扣板吊顶。 (四)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第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2个的洗涤及消毒池;餐用具经洗涤液洗涤或者消毒液消毒后,均应采用清洁的自来水冲洗。 (二)采用煮沸、蒸汽或红外线等热力消毒的,应设置≥1个的洗涤池;餐用具经洗涤液洗涤后,应采用清洁的自来水冲洗。 (三)采用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设置≥1个的食品工用具、容器洗涤池。 (四)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保洁柜、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十三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设置≥1个的食品原辅材料洗涤池;现场宰杀水产品的,应设置专门的清洗池。 (二)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清洗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严禁使用餐饮具洗涤消毒池、食品原辅材料洗涤池清洗清洁工具。 (三)各类水池、清洗设施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十四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第十五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设置≥1个的排油烟机或换气扇,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六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十七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开贮存。 (二)设置≥1个的满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的冰箱(柜),有明显标志。 (三)设置≥1个的能满足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的货柜或货架。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能上锁的食品添加剂贮存专用货柜。 第十八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三)专间内设专用的空调设施、紫外线空气消毒设施、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十九条 小餐饮的临时许可证有效期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小餐饮临时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以下或者就餐座位在30座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小农家乐、小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临时餐饮服务许可) 单位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注:1.本表共29项,其中关键项6项,重点项14项,一般项9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现场核查汇总表
核查人签名: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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