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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1〕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成都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及投资运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指创业投资,是指向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指创业企业,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市发改委作为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对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分类备案管理。

  

  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接受市发改委的监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市发改委的监管,不享受国家和成都市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等5部门令2003年第2号)。依法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国家和成都市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改委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于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予以备案。

  

  (二)对于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但满足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也可在市发改委备案。

  

  1.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3.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75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发改委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市发改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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