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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逐级负责制,不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考核制度,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到位。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教育、卫生、气象、旅游、安全监管、电力、铁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制订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和科学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和治理工程资金投入机制,切实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保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