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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1.对于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市县,凡是其通过自身努力积极主动弥补缺口的,自治区级财政给予工作绩效奖励、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励、民生支出增长奖励等激励性措施。对于不存在基本财力缺口的市县,自治区级财政通过给予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励和民生支出增长奖励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其在保障范围和标准之上,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投入力度。对于设区的市本级财政帮助市辖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或者提高财政保障水平的,自治区级财政对设区的市本级财政实施财力下移奖励。

  

  2.自治区级财政实施奖励之后,市县级财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达到自治区级财政确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对于超过期限未达到保障范围和标准或者本年度保障水平比上年度降低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扣减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将对市县上报的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县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骗取、截留、挪用自治区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对于违反规定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落实基本财力保障政策的措施与成效。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继续实行重点民生支出省级统筹。对于涉及范围广、资金支出大的重点民生支出,如城乡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校舍安全改造、生态移民等支出,仍由自治区级财政承担大部分支出,以减轻市县级财政负担。

  

  (二)建立新增支出事项的统一保障机制。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涉及人员、运转、民生等方面的增支政策,除统一提高工资、提高津补贴标准等政策外,其他各项政策所需支出均纳入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范围,自治区级财政不再单项补助资金。

  

  (三)调整有关奖励政策。将自治区原有的税收增长和增值税贡献奖励政策调整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奖励政策,更加突出对民生和社会事业的投入。

  

  (四)调整有关税收上解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5〕56号)中,关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青铜峡市、平罗县等五个市县教育费附加收入总额上解15%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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