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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土资源部严格规范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视频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严格土地管理,努力为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核实,彻底查清转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数量和分布状况,逐宗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图属一体数据库;全面分析转而未供土地的成因,及时制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消化利用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分析原因,重点解决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未完成以及未供先用等造成农用地转而未供等难点问题,妥善处理转而未供土地的遗留问题,切实消化利用一批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一批闲置土地,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能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这次专项行动时间安排为三个月(即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全市转而未供土地消化3万亩以上,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未供已用土地要全部补齐手续,完成供地程序,闲置土地处置率达80%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转而未供土地 1.对199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尚未完成供地的城市分批次农转用项目建立相应清册,包括批次类型、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位置和面积等基本信息; 2.逐一核查具体农转用批次中未供土地的宗数、位置和面积,并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定相应位置。同时,对未供土地逐宗进行未供原因调查核实; 3.核查农转用土地按批次年度土地征收拆迁率、供地率、批次供地率情况; 4.针对未供土地,逐宗拟定处置方案。 (二)闲置土地 1.对截至2011年6月30日,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尚未开工和竣工建设项目建立相应清册,包括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基本信息;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闲置土地标准,对尚未开工和竣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逐宗分类和认定,查找闲置原因,建立闲置土地档案,并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相应位置; 3.针对不同成因的闲置土地,逐宗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工作措施 (一)对因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不到位导致转而未供或闲置的土地。要强化征地政策处理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大政策处理力度,促使建设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二)对因项目还在相关部门审批,尚未进入供地审批程序和未开工的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转而未供土地专题研究例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土地审批环节中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严格按照专题研究例会确定的时限,按时办结相关审批工作,确保在2011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对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转而未供或闲置的土地,由规划部门逐个排查,出具规划调整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属边角地且功能尚不明确的,要及时明确用地功能,按照征地范围划定红线,再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规划调整工作必须于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 (四)对因政府收购储备导致转而未供的土地。属于资金平衡地块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前期业主单位要做好政策处理,尽快办理供地手续。对项目前期业主单位尚不明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前期工作和办理供地手续。其余储备地块要积极做好土地出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成熟一宗,推出一宗; (五)对因其他原因导致转而未供和闲置的土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分析原因,分门别类,细化措施,提出对策,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工作步骤 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理专项行动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和集中处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个清理处置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8月1日~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