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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信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二条  数据备份方式。

  

  数据备份采用在线和离线数据备份两种方式。

  

  (一) 在线数据备份方式目前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部本级日常管理所产生的业务数据的备份,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由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向备份中心传输需要备份的数据。目前暂不接受其他单位的在线数据备份委托。

  

  (二) 离线数据备份方式针对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备份,通过人工携带介质盘的方式将需要备份的数据存放在备份中心。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程序。

  

  (一) 在线数据备份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常管理产生的数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备份方案和策略,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实现数据的实时在线传输与备份。

  

  (二) 离线数据备份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按要求填写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各保留一份),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经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盖公章后,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派专人(不少于2人)持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原件2份到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备份交接,并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填写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见附表2,一式三份,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保留一份)。

  

  (三) 数据取回的方式包括拷贝和完全取回两种。数据备份委托方需要取回或复制备份数据时,应派专人(不少于2人)到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取回交接或数据拷贝处理。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填写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见附表3,一式三份,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保留一份)。备份数据复制处理应在备份中心进行登记。

  

  (四) 备份中心应将所受理的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及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原件1份,定期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存档。

  

  (五) 数据备份委托方应定期对不需要继续备份的数据进行清理,以节省备份中心的数据备份资源,数据清理程序按照备份数据取回的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备份介质管理。

  

  (一) 备份介质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进行管理、妥善保存,必要时可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

  

  (二) 备份介质存放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存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三) 备份介质按照规定的数据保存期限保存,定期检查备份介质的性能是否完好。

  

  (四) 备份介质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 未经数据备份委托方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备份数据。

  

  第十五条  备份数据恢复。

  

  (一) 当需要恢复时,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开展数据恢复的工作。

  

  (二) 定期进行备份数据恢复测试。测试应在测试环境中进行,严禁在正式使用的系统中进行恢复测试。测试时应记录测试的方法、步骤和出现的问题,以便提出改进措施。测试完成后,及时清理测试环境数据。

  

  (三) 本条仅适于在线备份数据的恢复。备份中心在收到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正式的书面函件后,由双方共同进行数据恢复。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备份中心应严格划分涉密区和非涉密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定时定期巡检备份中心内外安全情况,并登记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涉密载体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涉密信息存储介质的保存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条  接触涉密信息的个人严格要求做到不泄露、不传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保证各种口令、密码使用安全,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规定的密码技术和产品。

  

第六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备份中心网络管理,未经许可严禁将备份中心的网络接入其他任何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各种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等)的网络配置。

  

  第二十四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各种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的配置进行备份。网络设备配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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