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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经科技厅批准后,科技厅采取适当形式给予支持。支持重点是合作研发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对联合实验室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终止下拨经费直至撤销立项并追回拨款。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联合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可以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 联合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3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应按国际惯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联合实验室经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为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x国际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joint research laboratory for xxx” of henan,china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