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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大排档、快餐店、小吃店和提供饮食服务的宾馆、酒吧、咖啡厅、茶馆等。 本办法所称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项目,是指需要用食用油对食物使用煎、炒、炸以及烧烤等烹饪方式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项目。 第二十七条 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6日公布的《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