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13号
【颁布时间】 2011-07-30
【实施时间】 2011-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渝办发〔2011〕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精神,为加快“森林重庆”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我市生态安全和三峡水库正常运营,扎实做好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天保二期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天保二期工程的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新增森林面积362万亩,森林蓄积0.38亿立方米,增加森林碳汇0.15亿吨,为全市国有林区提供固定及灵活就业岗位1025个。

  

  (二)主要任务。2011―2015年,在我市实施天然林保护一期工程范围内: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加强公益林建设;强化森林管护,管护森林面积4311万亩;加强森林经营,抚育国有中幼林103万亩;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林业实施单位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接近或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二、落实天保二期工程的主要政策

  

  (一)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集体林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同标准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对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每亩每年10元。对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3元;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亩每年7元(分担比例为:“一圈”地区,市财政30%、区县级财政70%;“两翼”地区,市财政70%、区县级财政30%)。对属于商品性经营的经济林、竹林和暂未形成森林的无林地、疏林地不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二)完善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对国有林业实施单位负担的在职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享受有关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市里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社会平均工资、国有林业实施单位职工人数、实际缴费的变化情况,对补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三)完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对森林警察工作经费给予补助。市里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森林警察实际支出情况,对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四)继续实行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助政策。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安排生态公益林建设,我市优先安排到长江两岸绿化涉及区县(自治县)实施,人工造林每亩补助3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70元。

  

  (五)增加森林培育经营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国有中幼林抚育每亩补助120元。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实施中幼林抚育项目,达到提高森林质量和增加国有林业实施单位代管人员再就业岗位的双重成效。市里根据项目执行成效,对中幼林抚育年度任务实行动态管理。

  

  (六)继续实施森林管护补助政策。对国有林,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管护费每亩每年5元。对集体林区地方公益林,中央财政管护补助费每亩每年3元。将集体林区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进行统筹使用,按每亩每年2元的标准提取集中管护费,其余用于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

  

  三、加强对天保二期工程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是工程实施的主体,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年度计划全面完成天保工程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任务,确保项目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市里将继续对天保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和一次性安置人员信访维稳工作的考核、奖惩。

  

  (二)强化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林业、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齐心协力抓好天保二期工程建设。林业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抓好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林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筹措,及时拨付,强化管理,确保使用效益。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国有林业实施单位职工及代管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转岗职工和林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国土房管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抓好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加强林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