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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交联[2011]763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763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

  

  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

  

  3、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

  

  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

  

  5、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

  

  6、整改状况。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15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的,可委托一家产权单位或聘用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交付使用未满三年的玻璃幕墙建筑,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先开展自查工作。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自查后,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填写《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和《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

  

  产权单位未开展玻璃幕墙自查的,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整改阶段(9月20日至12月30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并在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上按照“谁施工谁维修”的方式进行,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由于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工作,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应由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评审后实施,实施整改的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市、区(县)建设交通委、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

  

  3、巡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月30日)。

  

  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市装饰装修协会、市物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巡查组,并邀请媒体参与,对各区(县)玻璃幕墙建筑进行整改巡查。巡查重点是自查、整改阶段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核查区(县)自查、整改覆盖率。

  

  巡查中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或整改不力的,或经多次督促仍不予整改的产权单位,管理部门将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依法强制采取改正措施,情节严重的,直至依法采取限制使用的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成立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具体推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应当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专项检查整治。各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检测机构协同参加本次专项检查整治。

  

  (二)落实责任。产权单位是确保玻璃幕墙建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玻璃幕墙建筑检查工作,对自查和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限期彻底整改,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产权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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