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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11〕4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把握关键环节,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1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形成市(地)主管、县(市)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提高业务经办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1.实行市(地)本级和县(市)分级征收。市(地)和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分级征收失业保险费。

  

  2.实行任务一年一定。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征收计划,经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并且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其差额部分由县(市)政府落实资金;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后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使用各自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结余资金不足时由市(地)级统筹基金适当给予调剂,再有不足时由县(市)政府落实资金解决。市(地)级统筹基金调剂办法,由各统筹市(地)自行制定。

  

  (二)基金统一缴拨。

  

  1.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有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仍保留。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用于归集管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县(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县(市)财政部门在每月末将当月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市(地)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筹地区要单独记录市(地)本级、县(市)各自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市(地)本级和县(市)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地)统筹基金。县(市)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市)财政部门全额划转到市(地)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统一支付。

  

  1.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各县(市)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市(地)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地)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到县(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2.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地)、县(市)两个层次分别确定或调整。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地)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资金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市)财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进度情况,将资金据实拨付至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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