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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确实影响交通、管线、房屋或人身安全,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可以砍伐,并按“伐一补二”的原则补植树木,其他区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承办本辖区内树木的砍伐工作。 (一)自然枯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四)严重倾斜达45度角以上、妨碍交通或危害建(构)筑物安全及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砍伐的。 第十七条 敷设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消防、通信设施等,应当避让现有绿化植物及设施,确属无法避让的,应提出临时占用绿地、移植树木的申请。线路设计要兼顾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并于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和补偿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或园林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技、挖根、剥损树皮(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 (四)践踏、损毁花草; (五)在树木旁或绿地内堆放垃圾或者排放、喷洒污物、污水、污油及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七)在树木旁或绿地内用火; (八)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 (九)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 (十)在公共水面炸鱼、破坏水生动植物; (十一)其他损坏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上述行为的,按《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