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杜政办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政办发〔2011〕37号)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管理领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本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优美城市环境,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按照统一、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城镇环境。

  

  二、主要目的

  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从制度上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切实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三、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升为正科级单位,领导职数4人,在编行政执法人员50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行政执法人员全部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相关单位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法规、园林、路灯、市政、物业、环卫、路桥、综合执法大队等股室。

  

  四、执法权限及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依据《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进行建设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基础设施、路灯等进行建设和管理,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破损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供热事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城市供热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排水设施,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公安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商贩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无营业执照在道路或者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在人行道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下列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