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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3.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 5.在未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随处扔撒、堆放生活垃圾的; 6.运输、贮存、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过程中污染环境的; 7.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8.在居民区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的; 9.对在居民区或其他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的; 10.集贸市场、摊区等从业人员随地乱扔包装物或果菜残弃物的; 11.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行为产生噪声超污染周边环境的; 12.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宣传、庆典、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13.在居民区屠宰、饲养畜禽所产生的异味、恶臭,或垃圾随意堆放的。 (十二)履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五、经费保障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或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组织与实施 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成立组织。成立筹建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政府法制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监察局、编委办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负责有关工作的部署、协调、监督和落实。 2.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搞好现有机构的整编、合编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政策和法规等相关培训,实行竞争上岗及末位警告和淘汰制。 4.建立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协作解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建立信息共享和报关制度。 5.完善考核评议。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周、月、季度、年终等定期考评的实际情况实施奖惩。 6.强化监督指导。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