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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杜政办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3.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

  

  5.在未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随处扔撒、堆放生活垃圾的;

  

  6.运输、贮存、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过程中污染环境的;

  

  7.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8.在居民区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的;

  

  9.对在居民区或其他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的;

  

  10.集贸市场、摊区等从业人员随地乱扔包装物或果菜残弃物的;

  

  11.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行为产生噪声超污染周边环境的;

  

  12.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宣传、庆典、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13.在居民区屠宰、饲养畜禽所产生的异味、恶臭,或垃圾随意堆放的。

  

  (十二)履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五、经费保障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或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组织与实施

  

  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成立组织。成立筹建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政府法制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监察局、编委办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负责有关工作的部署、协调、监督和落实。

  

  2.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搞好现有机构的整编、合编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政策和法规等相关培训,实行竞争上岗及末位警告和淘汰制。

  

  4.建立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协作解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建立信息共享和报关制度。

  

  5.完善考核评议。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周、月、季度、年终等定期考评的实际情况实施奖惩。

  

  6.强化监督指导。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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