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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区县城乡建委是否设置了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是否落实了足够的人员编制,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装备设备,是否有足够的工作经费,是否建立了监督工作制度,监督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2月30日,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安全监督人员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率必须达到100%。在建工程项目自查完后,各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督人员要分别形成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分别填写附表1、2、3、4,于8月31日前一并上报,区县监管工程报送至各区县建委,市管工程报送至市安全总站,并留档备查。 (二)第二阶段:项目业主及建设单位排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项目业主及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排查,排查率必须达到100%。特别是主干道建筑外立面、公租房、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业主单位,要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项目业主及建设单位排查结束后,请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排查情况并填写附表5,区县监管工程报送至各区县建委,市管工程报送至市安全总站,并留档备查。 (三)第三阶段: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全面监督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区县城乡建委和市安全总站根据上报的自查、排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区县城乡建委对区管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市安全总站对市管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率必须达到100%。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填写附表6、8、9。区县建委于10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附表5一并报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汇总市管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和区县监督检查情况后报市城乡建委。 (四)第四阶段: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由市城乡建委抽调建筑安全专家组成专家检查组,对全市各区县在建工程的自查情况、业主及建设单位排查情况、区县建委和市安全总站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率不低于在建工程项目的10%。同时,对于不同的工程和部位环节,要突出相应的检查重点,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加大对公租房、主干道建筑外立面整治、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各专家检查组检查完成后,形成书面检查总结材料,填写附表7、8、9,于11月30日前一并报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汇总后报市城乡建委。专家检查组分组情况及检查范围另行通知。 (五)第五阶段:市城乡建委领导带队督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市城乡建委领导分别带队组成督查组,督促区县建委对专家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并进行深入调研,总结前期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重点研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特大事故防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组应于12月30日前形成书面督查情况报市安全总站。委领导带队督查工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整治。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要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好此次专项督查工作,并把自查整改贯穿于督查工作全过程,使隐患排查治理成为常态化。同时,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强基固本作为目标,确保长治久安。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一岗双责”的原则,结合(渝安办【2011】68号)的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督查工作,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责任。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的自查方案,认真自查自纠,同时,项目施工单位要在自查阶段组织本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观看视频安全培训教材。各工程项目的业主及建设单位要制定排查方案,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检查,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开展好自查工作,特别是轨道交通、公租房、主干道建筑外立面整治、远郊区县社会事业项目的业主及建设单位,要针对各自项目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排查方案,扎实开展好排查工作。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市安全总站要扎实抓好监督检查,重点跟踪检查企业自查、业主及建设单位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专家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方法要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