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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加强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用好用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担保基金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且免收担保费的,由同级财政按照2%年化费率给予经办担保机构补助。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省政府适时组织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奖活动,对获奖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地方金融体系建设 (十九)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亳州、阜阳、宿州等皖北3市新设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每个新设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加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担保集团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参股、控股等方式,加快推进全省特别是皖北地区担保体系建设。 五、有关要求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二十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三)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调整业务结构,创新产品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十四)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