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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粮食产业化跨越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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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实施品牌战略,提高竞争能力。引导企业由做产品向做品牌转变,以优势企业和优势品牌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方式,推进品牌整合。强化品牌质量支撑,提升企业质检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品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积极开拓销售市场,扩大“皖字号”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会展宣传推介品牌,不断提高安徽粮油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实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建设,引导骨干粮油加工企业继续建设城市连锁店、农村服务社、农家店、超市、配送中心等营销网络,大力推行现代营销模式,形成覆盖城乡、产销衔接、设施完善、管理先进、服务规范的放心粮油产销服务体系。

  

  三、强化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随财力增长继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的资金投入。超级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粮食产业园区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及粮食产业化发展。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按照中央确定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支农资金对粮食加工企业给予倾斜。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对受让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企业,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支持粮油品牌创建,对获得经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省政府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粮油加工企业,省政府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各市、县政府也应给予适当奖励。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承担政府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其粮油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粮油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对从事粮油加工、物流的粮食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支持具有粮食收购资质的各类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粮食产业园区、粮食仓储基础设施、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贷款支持力度。鼓励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建立粮食产业化融资担保机制,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对龙头企业的担保服务。对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大力推进规模经营的粮食主体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四)提供土地优惠政策。支持粮食企业退城进郊、退镇进村,原划拨土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办理出让手续或重新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给企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其市场增值部分可作为国有资本金用于粮食产业园区建设。粮食产业园区的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考虑粮食园区建设用地需要。

  

  (五)扶持粮食产业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产业园区、粮食物流中心、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列入省“861”项目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粮油精深加工项目,纳入有关部门技术改造“百千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农业部门在安排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时,优先考虑粮油精深加工项目。科技部门对发展粮食科技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特别是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上,优先安排粮食产业化发展项目。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现代粮食物流运输,各交通执法站点、服务窗口为粮食物流运输车辆开辟专用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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