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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将门诊煎药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将门诊煎药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1]4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市政府关于振兴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有关精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门诊煎药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煎药费,按每贴1.5元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剩余1元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二、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四、本通知自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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