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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煤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a级及以上矿井。对示范矿井、a级矿井,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鼓励、支持、帮助其健康、安全、和谐发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县、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同)的检查次数,一般每月1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科技扶持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配置矿产资源;优先取得兼并重组主体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直接延期并优先办理;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活动中优先考虑;优先安排节后复工或因政策性停产后的复工检查验收。煤矿示范矿井在无全省性安排停产等特殊原因时一般不予停工停产,a级及以上矿井在无全市(州)性安排停产等特殊原因时一般不予停工停产,以此保障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

  

  2b级矿井。对b级矿井,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该类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次数,一般每月2次。

  

  3c级矿井。对c级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矿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严防死守,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立即督促企业针对存在的较大事故隐患,进行区域性、环节性的停产整顿,限期达到要求,经县(市、区)安监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次数,一般每月3次。

  

  4d级矿井。对d级矿井,自认定之日起,由县(市、区)安监部门立即下达停产指令,责令其进行为期不少于两个月的停产整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由县(市、区)安监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后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等级评估和复产验收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和委托负责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机构指导或委托其进行评估、验收;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授权安全生产技术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机构现场核查、验收时,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应派人参加。

  

  四、工作要求

  

  开展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实施评估分级、分类指导,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实施分类监管监察的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深化”、“三推进”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要建立和完善煤矿评估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度,及时考评和公告煤矿企业创建示范矿井的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和实施对煤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煤矿企业实施动态监管;要把示范矿井建设、分类监管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一并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指导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分类监管监察的工作机制,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示范矿井建设和分类监管监察工作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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