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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1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1〕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的《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工作,优化投资结构,发挥工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武汉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武发〔20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政策

  (一)各区新引进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工业项目形成的税收,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在区。

  (二)现有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新增两税市级留成的50%部分返还给所在区。

  (三)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以及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远城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奖励。

  二、项目认定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武汉市工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实施地点为武汉市行政区域,项目实施企业在武汉市缴纳税收;

  (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2002),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项目;

  (四)项目签约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以后。

  三、投资额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实际投资额是指企业在我市新投资项目形成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及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在考核计算投资总额时不超过企业项目总投资额的30%(含30%)。

  四、返还税收的计算

  (一)新引进项目返还税收是指工业投资项目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直接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市级留成部分。

  (二)改、扩建项目,以项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照环比办法计算市级留成部分。

  (三)工业投资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与产品生产不直接相关的税收,不属于市级税收返还的范围。

  (四)市级税收返还金额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武政〔2010〕68号)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资料和程序

  (一)申请资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实际投资到位和完工投产的证明资料。

  (二)申请市级税收返还的区还应提供工业项目企业实际直接缴纳税收税票的复印件,其中:改、扩建项目应提供上年和当年缴纳税收税票的复印件。

  (三)由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

  六、政策兑现时间

  (一)新引进投资项目补助奖励的计算时间: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签约后补助奖励200万元,项目投资额完成一半,补助奖励40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当年,再奖励400万元;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远城区,签约后补助奖励20万元,项目投资额完成一半,补助奖励4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当年,再奖励40万元。

  (二)投资项目的市级税收返还的兑现时间在项目完工投产次年的第一季度。

  (三)享受市级税收返还的期限为5年。

  七、资金安排及使用

  (一)市级税收返还资金,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化工区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补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二)对其他区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补助奖励资金,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市拨付的资金由各区统筹用于工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资助企业缴纳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持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截留、挤占、虚报冒领、挪用或者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项目完工投产年度按照公历年度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算跨年度时间。

  (二)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政策及市对企业专项政策与本办法税收返还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剔除重复部分计算确定。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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