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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确保全面实现医改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内在要求。为全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现就我省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我省的统一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思路,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长效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有效运作,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基层医务人员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服务效率得到明显改善,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医改中得到明显实惠。

  

  三、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主要任务

  

  (一)确立公益性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非营利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全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的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各县(市、区)乡镇户籍人口总数的1.2‰核定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数。其中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核定给乡镇卫生院的编制,是聘用人员、核定收支、确定财政预算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有关编制文件执行。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举办和发展费用由政府负责,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通过公开招聘或竞聘上岗方式择优聘用人员。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择优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所有人员在核定资质符合竞聘资格后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聘上岗、全员聘用。

  

  要利用落实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新标准的契机,将不符合上岗要求的人员进行合理分流,或以县为单位组建医疗服务公司,统一负责县域内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对未聘人员要多渠道、多方式妥善安置,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绩效考核办法应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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