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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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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

  

  (四)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效果质量。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改进和完善药品采购、配送方式,实行招采合一、统一结算,减少中间环节,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实行全程监管。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五)落实财政补偿机制。在明确功能任务、核定编制、全员聘用、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补助。逐步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操作简便、高效规范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七)推动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乡镇卫生院对规范化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通过综合管理、技术指导等方式对辖区规范化村卫生室实施一体化管理,卫生室财务核算独立、法律责任独立。

  

  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

  

  规范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考核达标的规范化村卫生室给予补助。

  

  五、实施步骤

  

  2009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着力推动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实行了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和重点项目在城乡有序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实现了“一乡一院、一村一室”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全面落实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得到有效保障;乡镇卫生院全面开展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了绩效工资制度。

  

  按照国家医改办要求,要在2011年9月底前同步完成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契机,抓紧时间,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是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改革工作。

  

  2011年7月10日前,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报省医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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