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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原《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地在换发时应将原证件的信息及享受政策情况、原证件编号转记在新证中。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和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上报,同时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统一格式,以传真或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情况。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河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四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发放及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六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 第七条 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四)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 第九条 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就业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