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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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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及时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对需要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应及时为其办理城镇户口。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

  

  第十六条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拨付等项工作,确保保障资金及时到位,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并进行补偿安置登记,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一折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或者社会保障措施未落实的,不得强行征地。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向被征地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为用地单位吸收被征地农民劳动就业创造条件。用地单位应尽可能设定和安排一定岗位,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年限应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地农民不愿意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并且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的,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用机动地调剂,征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机动地的,可以与自愿接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农民置换土地。

  

  第二十二条  当地确实无力为因征地而导致全部失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及接受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等安置单位意见的前提下,可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统一组织,实行异地安置,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费支付给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面积达不到安置一个人口数量要求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助安置的办法,将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费支付给个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自愿自谋出路不再要求其他途径安置的,可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将用于安置个人的补助费用支付给个人。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地)、县(市)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和监督,保证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足额发放到位、安置落实到位;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

  

  对截留、挪用、占用或延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构成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2008年12月31日)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

  

  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机构,加强管理,完善征地工作制度,加强征地事务工作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加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前的宣传组织工作,公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做好群众解释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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