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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规行为打击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依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对发票违规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规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处罚标准不含应由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 第四条 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规举报受理工作。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的征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发票违规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税务所开展发票违规调查处理;法规部门负责税务所无处罚权限发票违规案件的审查并以区县局的名义进行处理工作;税务所负责所辖区域发票违规行为的受理、违规调查处理、处罚权限内的处罚工作及举报奖金支付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票举报管理、受理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发票举报案件。在工作时间内(含午休)接到现场举报的,受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各类发票。 第二章 罚 则 第七条 发票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一)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15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软件程序的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重复使用发票或以收据、欠条、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或者虽可跨区域使用但未向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虚开发票。 1.虚开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非法代开发票。 1.代开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