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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0
【实施时间】 2011-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接上页]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楼梯、电梯、预窗口、通道、深基坑、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容易坠落处应当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安装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以及堆放现场区域内,禁止烟火;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必须封闭隔离存放,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距离。动用明火必须经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现场核验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食堂、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防尘措施,有效降低和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因工程技术、质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应有茶水供应的场所和器具,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停止施工;工地应建有水冲式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它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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