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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召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情况汇报会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推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的贯彻落实,及时交流、总结各地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讨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措施,经研究,定于2011年8月29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情况汇报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听取各产煤省(区、市)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重点汇报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精神,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3. 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和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工作情况。 4.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措施。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1.会议时间。 汇报会采取分批汇报的方式,请各单位按汇报时间提前半天报到。各地汇报时间如下: (1)8月29日。上午(8:30-12:00),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汇报;下午(14:00-17:30),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汇报。 (2)8月30日。上午(8:30-12:00),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汇报;下午(14:00-17:30),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汇报。 (3)8月31日。上午(8:30-12:00),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报。 2.会议地点:北京市和平里宾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楼西北侧,联系电话:010-64219705)。 三、参加人员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关处(室)各1名负责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在同一部门的只参加1人)。 四、具体要求 1.请各省级相关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印制一式10份带到会上,并提前发送电子版。 2.请各参会单位于8月26日前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反馈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 联系人:杨以民 联系电话:010-64463954、64463175(传真) 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汇报材料主要内容 2. 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汇报材料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基本情况,矿井瓦斯灾害情况;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瓦斯事故情况。 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情况。要总结去年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瓦斯防治会)以来,各地贯彻落实瓦斯防治会精神,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瓦斯防治会和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推进瓦斯防治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 2.制定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等情况(有关数据请填写附表1); 3.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部署,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情况,包括对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矿井进行排查、实施处罚以及责令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小煤矿关闭等情况(有关数据请填写附表2和附表3); 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典型经验; 5.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安排。包括进一步贯彻落实瓦斯防治会和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建议。 附件2: 会 议代 表 回 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