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审定公布四批22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初步构建了分布广泛、类型多样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我部计划审定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现就组织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特别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和管理工作比较滞后的地区,要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保护区进行申报。各海区渔政局可受我部委托直接申报。我部将通过基本建设、财政专项等多种渠道,支持保护区提高能力和水平。 二、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要加强指导、科学论证、严格把关,保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编写和评审工作,注意保护区命名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要组织省级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的相关领域专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材料,并由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专题评审。我部将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申报单位要依托由相关领域专家牵头组成的技术力量开展申报工作,确保申报的保护区符合《办法》有关要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申报,申报的保护区要做到主要保护对象及其资源状况和重要栖息场所明确,面积适宜、区界明确、图件清晰,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及保护区所在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的保护区范围跨管辖区域的,应征得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书面意见。 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编印成一册(一式20份),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海区渔政局于2011年9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郭睿、姜波 联系电话:(010)59191495/2958;传真:(010)59192965 电子邮件:fisheries@agri.gov.cn 附件:申报书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申报书 编号: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 保 护 区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农业部制 说明 一、申报书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申报单位”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海区渔政局或流域渔业管理机构。 三、“所在地”指保护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和水域。 四、“地理坐标”指保护区范围连线的地理经纬度。 五、“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固定来源的经费。 六、“主要保护对象概况及保护价值”主要包括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数量、种群结构、分布及其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等。 七、“保护区面积范围”主要包括保护区面积范围(含详细地理坐标)等内容。 八、“自然环境状况和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环境概况和人口分布、生产布局、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及其对保护区的影响等内容。 九、“管理基础状况”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基础设施情况、自养能力情况、管理协调状况等内容。 十、申报单位意见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海区渔政局意见。 十一、申报书的附件应当包括保护区图件、综合考察报告、保护区规划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 十二、申报书须填报一式20份。 十三、申报书一律用a4纸由申报单位统一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四、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比例尺的四至范围图; 附件二: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附件三: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规划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目标、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情况的规划内容等); 附件四: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 附件五: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批建文件或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有关材料; 附件六:音像等其他必要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