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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探索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在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逐步提高过程中,设计中医药服务项目和内容并逐步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促进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卫办发〔2011〕57号)总体部署,我局决定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经县(市、区)自愿申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遴选推荐等程序,我局确定甘肃省武威市等4个地级市和北京市东城区等70个县(市、区)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见附件1)。 二、试点内容 (一)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可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供试点参考使用)》(见附件2)中选择1至2个项目作为本地区试点内容,也可在此之外自行研究确定中医药服务项目。 (二)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标准。主要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及内容测算和确定人均经费标准。 (三)中医药服务的实施者以及服务流程。 (四)中医药服务项目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它各项工作统筹规划,共同推进。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主动参与当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及时提出和制定有关中医药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确定本地区试点开展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至少要包括中医药服务项目具体内容、中医药服务项目人均经费标准测算、中医药服务的实施者以及服务流程和中医药服务项目考核等内容。 (三)我局将组建孕产妇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指导、慢病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教育等协作组,制定各类中医药服务项目的技术规范,促进各试点地区的工作交流。 (四)我局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和督导,开展试点工作动态数据报送工作,对试点开展的中医药服务项目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阶段性评估。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名单
附件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 (供试点参考使用) 根据卫生部新增服务项目或内容应遵循的5点原则(即:一是体现均等化理念,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能够平等受益;二是项目干预措施有效;三是项目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标准,群众能够直接受益;四是新增项目应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相匹配,且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有能力实施;五是有专项经费或其他渠道支持的项目不挤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研究提出拟通过试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如下: 一、0-6岁儿童中医健康指导内容(每个儿童每两年“看”一次中医) 分别在6月至1岁期间、1至3岁期间、3岁至6岁期间各进行一次中医健康指导(共3次),运用中医四诊合参对儿童健康状态进行辨识,提供儿童饮食调养、起居活动和中成药合理应用等进行指导,传授足三里、涌泉等10个穴位按揉、腹部推拿、捏脊等适宜居民自行操作的中医技术,对各年龄段儿童常见疾病或潜在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中医干预方案或给予转诊建议,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6月至1岁期间的婴儿重点干预泄泻、湿疹、厌食、积滞、疳证; 1岁至3岁期间的幼儿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厌食、积滞、疳证、便秘; 3岁至6岁期间的学龄前儿童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哮喘、多发性抽搐症、遗尿、肥胖症、厌食。 二、孕产妇中医健康指导内容(每个孕产妇孕中产后各“看”一次中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