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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11]858号),现将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起,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明确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点建设要求,并依据企业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和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条件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 乘用车(含轿车)企业: 1、年出口(2010年出口量,或按2011年前8个月出口情况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大中型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载货车(含低速汽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5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5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全地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含全地形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出口量最高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出口授权企业数量。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不再分别授权,企业在申报时应一并写明申报类别。 三、生产企业的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包括以独资、合资或委托代理形式在海外设立的销售公司、4s店、服务站。生产企业在国内外注册拥有的商标,视为自主品牌 四、企业申请出口资质的其他条件、产品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维持2011年度管理不变。 五、请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务必于9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市外经贸委机电科技产业处,并提交以下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 (一)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2,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生产企业及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见附件3,由生产企业按2010年和2011年1-8月出口情况,各填写1份)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3、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情况表(见附件4)、相关证明材料(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 4、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 |